1、提前30日以书面向全员以及工会说明情况并提交合法裁员的证明文件(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不是只口头说说就效益不好,要实实在在的证明的)。
2、公示裁员的方案,比如裁员的人员名单以及赔偿的方式方案、裁员时间、实施步骤。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然后对员工反应的不满意的地方进行协商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书。
1、每工作满一年就对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工作在六个月以上但是不满一年的,则按一年计算;而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2、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